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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出台明码实价规定,约束虚高标价规范促销行为
阅读: 时间: 2012-01-19 16:27:57 来源: 省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于近日出台了《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推动明码实价工作,落实“真实”标价的法律规定,“挤干”虚高标价中的“水分”,进一步规范商家的价格行为。

   《规定》共1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约束经营者虚高标价。规定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讨价还价后,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

    二是规范经营者价格促销行为。叫停“返券”促销;对实行赠品促销的,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返还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实行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

    三是将会员价、吊牌价纳入监管范围。规范会员价的标示形式,有条件的认可服装吊牌作为明码标价的形式之一;对商品外包装印刷价格与经营者标示价格不一致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将印刷价格除去。

    四是防范经营者设置价格陷阱。规定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规定》公布后,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市场的发展状况、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接受程度,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分类分步的推动明码实价工作:

    一是授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决定试行日期、试行范围,给经营者、消费者相应的适应期,确保平稳过渡。要求各地在试行中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到更大的领域。同时明确本规定试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第一年为过渡期,在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是将大中型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作为试行《规定》的重点并加强执行监督,对个体工商户等规模较小的经营者要加强宣传,引导其诚信经营、明码实价。

    三是在推行明码实价的过程中,以行政指导为主,注重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按照《规定》要求整改,及时解答经营者、消费者的疑问,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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