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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警示----购房定金防范陷阱
阅读: 时间: 2011-12-07 09:54:04 来源: 工商局

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警示----购房定金防范陷阱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通过认购协议、认购书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已属司空见惯的事。定金不同于订金,其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某些开发商正是利用定金的这种特殊性质,在认购协议等格式合同当中为购房者设置了暗藏的“定金”陷阱,迫使消费者接受一些不愿接受或者不利的条款。
       无锡市消委会提醒购房者,面对定金争议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保:1.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前一定要对开发商的资质及信誉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开发商和销售商出示五证原件而非复印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 2.直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必订立认购协议、交纳定金。3.完善合同条款,不公平协议要拒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特别是就定金的责任范围、额度、时效等进行协商,将广告承诺、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写入协议。对开发商、销售商单方强制性条款一定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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